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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大儿童的身心健康,落实北京市政府为民办实事的工作安排,北京市工商局委托北京市轻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一站、中国商业联合会钟表眼镜商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和国家棉纺织品质检中心,依据相关标准对儿童用品进行质量监测。
一、童车
童车是婴幼儿不可缺少的用具,由于婴幼儿是弱势群体,没有自我保护的意识,因此任何潜在的安全隐患都能给婴幼儿带来伤害。本次监测童车17个样品为不合格商品。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阻燃性能不合格。儿童推车标准中对推车上的纺织面料要求有一定的阻燃性能,不应有燃烧碎片,玩具及其包装上应有 “警告:切勿近火”的提示语,以保证火焰在造成伤害之前,可以让儿童有时间离开,最大程度避免儿童被烧伤。在此次监测有个别样品燃烧速度超过了标准中的要求,个别样品燃烧速度符合标准要求,但是没有警告语。
2、安全带不合格。标准规定儿童推车的上围高度应高于座垫180mm;安全带应能承受300N的拉脱力。而此次监测中有的推车上围高度没有达到180 mm,个别推车安全带的拉力强度仅85N的就脱开了,这样的推车很容易导致婴幼儿从车内跌出。
3、突出物不合格。童车标准中对突出物有严格的规定,是为了避免对幼儿造成刮伤、硌伤。此次监测中发现个别童车螺钉旋紧后的外露部分过长,儿童在骑行中由于刮住而造成伤害;还有个别儿童推车的坐席内有明显可触及的突出物,这样的儿童推车会把乘坐的婴幼儿的皮肤硌坏,威胁婴幼儿乘坐的安全。
4、结构、制动装置不合格。标准中规定不应有外露的开口管子,但此次监测中发现个别婴儿学步车及儿童三轮车的结构上存在此类问题且未加防护套,并有毛刺,有碰伤、划伤孩子的可能。另外,此次监测中发现有些多功能婴儿学步车支脚结构设计有缺陷,因此在使用中和可预见的合理滥用情况下,不能完全符合相关标准规定,增大了伤害儿童潜在危险。个别推车的制动轮经15°的倾斜试验,制动轮变位车体后仰。这样的车内如有婴幼儿乘坐将会造成意外伤害。
5、挤夹点和小零件不合格。有的童车上可拆卸的小零件,幼儿如果把小零件放入口中吞咽,会造成窒息。同时童车上不得有任何可触及的挤夹点,以防夹伤孩子的小手指。
6、锐边、线闸部件、闸把尺寸等不合格。个别儿童自行车上有危险的锐边,有的车无线闸防护套或防护套不能承受20N的拉力,这些缺陷极易造成儿童触及后娇嫩皮肤受到伤害;个别自行车的闸把尺寸过大,儿童在刹车时无法握住闸把,骑行中遇到危险时不能制动,易造成人身伤害。标准规定儿童自行车的把横管末端应装有把套或把盖,应能承受70N拉脱力。在检测中个别儿童自行车把套的拉脱力达不到70N。这样的儿童自行车在使用中把套容易脱落,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会使骑行儿童两手握空意外摔倒而造成伤害。
7、儿童自行车鞍管上没有标记。标准规定儿童自行车的鞍管上应有一个永久性标记以清楚地表示鞍管插入车架的最少深度,如果鞍管上没有标记,使用者在调节车座高度时没有将鞍管插入到安全的深度,会降低鞍管的连接强度,造成整车强度下降,存在意外伤害的危险。
二、充气和水上充气玩具
本次监测中的充气玩具全部合格,但水上充气玩具11个样品不合格。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软塑料的厚度达不到标准要求。标准中规定玩具最大长度不大于760mm,塑料膜厚度应不小于0.25mm,最大长度大于760mm塑料膜的厚度应不小于0.30mm。此次监测中大部分充气水上玩具所使用的软塑料的厚度都低于标准的要求,一旦儿童在水上使用时,在压力大的情况下极易造成破裂的现象,使儿童发生溺水的危险。
2、结构不合格。玩具底部开孔,小孩脚可以伸入的水上充气玩具,应有不易颠覆的结构,即:其前部与后部的大小比例规定为55:45。在此次监测中发现具有这样结构的水上充气玩具前部与后部的比例有的未达到标准要求。
3、气室数量不够。标准中规定水上充气玩具最大长度大于670mm时应有2个或2个以上的独立气室,当一个气室破裂而浮力仍不小于49N。
4、气嘴和气塞的连接强度不合格。有个别水上充气玩具的气塞连接强度差,由于有的儿童经常在开启气室时有用牙齿咬住后拉开的习惯,一旦拉断,气塞有可能进入气管,造成窒息的危险。
三、娃娃玩具
本次监测中娃娃玩具有2个样品不合格,存在主要问题是:
1、包装塑料袋不合格。标准中规定开口周长为360mm或以上,深度和开口周长总和大于或等于584mm的软塑料袋,平均厚度应大于0.038mm。有的包装袋平均厚度只有 0.024mm和0.029mm。过薄的塑料袋很容易造成儿童在玩耍时把塑料袋套在头上而窒息的危险。
2、未标注警示语。标准中规定供37-72个月儿童使用的玩具,如果玩具或玩具上可拆卸的小零件可进入小量筒内,则产品上应有警示语“玩具内有小零件,有吞食的危险,不适合三岁以下儿童使用。”此次监测中个别娃娃玩具中没有此类中文警示语。此次监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玩具中,有的是因标识和标志或使用说明不符合标准要求,有的是因无厂名、无厂址,有的是因使用说明书未标注适用的年龄范围,未标注现行标准编号、未标注警告语等,有的是因说明书不全,一些重要的提醒消费者使用的信息未显示,以上这些缺陷不利于指导家长正确地使用和选购玩具,给儿童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四、眼镜
青少年佩戴的眼镜如果存在质量缺陷,会加重视力减退,从而对他们的健康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本次监测有3个样品不合格,存在问题主要是:眼镜架,主要不符合项为镜圈、鼻梁、镜腿尺寸不合格。配戴者若选用了镜圈、鼻梁、镜腿尺寸不合格的镜架做成了配装眼镜,会使镜片的光学中心与镜架的几何中心产生误差,配戴者戴上这种眼镜后会产生视物不清、头晕、复视等症状,长期配戴还可能造成视力下降。
五、儿童服装
本次监测中共有37个样品不合格,主要问题为:
1、商品标识不合格。
标识不符合国家强制标准要求,商品使用说明严重缺项。重要信息缺项,胡标乱注或空白。
2、成分含量不合格。
标注成分含量与实际成分不符,以次充好,将涤棉标注为纯棉,成分标注多项、少项甚至胡乱标注。
3、染色牢度和水洗尺寸变化率不合格。
商品使用中和洗涤后褪色以及沾染同洗衣物,会造成消费者财物损失;水洗尺寸变化率超标,机织商品较针织商品严重。
4、甲醛含量超标。
甲醛是有毒化学品,对人体的危害轻者可刺激眼睛、皮肤和粘膜、引起呼吸道发炎和皮肤炎,重者可致癌。甲醛作为反应剂广泛应用于各种纺织整理助剂中,加工后的纺织品或多或少地会残留甲醛,因此相关标准对甲醛含量做了严格控制,此次监测中甲醛含量有的样品甲醛含量为零,大部分较好但仍有个别样品不符合标准。
5、pH值和异味问题。
纺织品若处于较强的酸性或碱性条件下不仅衣物本身容易受损,而且会刺激皮肤。商品有异味存在即表明纺织品上有过量的化学品残留,不仅会引起消费者感觉上的的不快,有可能对人体特别是儿童的健康造成危害。
6、偶氮染料检出。
研究表明,纺织品服装使用含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之后,在与人体的长期接触中,染料可能被皮肤吸收,并在人体内扩散。这些染料在人体的正常代谢中,可能发生还原反应而分解出有致癌作用的芳香胺,并经过活化作用改变人体的DNA的结构,引起人体病变和诱发癌症。目前,禁用偶氮染料的监控已成为国际纺织服装贸易中最重要的品质控制项目之一,也是生态纺织品最基本的质量指标之一。
北京市工商局对检测中发现的不合格商品,根据不合格商品退出机制,采取强制措施,将其退出市场,并对销售不合格商品的经营者依法处理,净化消费环境,确保婴幼儿安全消费。 注:新闻媒体在刊登不合格商品时应将商品的名称、商标、生产企业、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一同登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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